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平阴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
发布日期2023-01-14 19:00:32 阅读次数:335次

平阴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


为减少燃放烟花爆竹对大气环境的影响,切实改善空气质量,保障公共安全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》、《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》和《济南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 定》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,现将全县禁放烟花爆竹区域范围及有关规定公告如下:

一、本县下列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:

县城主城区 (东至济菏高速,西至 220 国道,南至 341 国道,北至 220 国道范围内的区域) 。

二、上述区域之外的下列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:

( 一 ) 机关办公场所;

( 二 ) 文物保护单位;

( 三 ) 车站、码头等交通枢纽,高速公路、隧道、立交桥等交通设施安全保护区内;

( 四 ) 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、经营、储存场所;

( 五 ) 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;

( 六 ) 医疗机构、幼儿园、 中小学校、福利院、敬老院;

(七) 山林等重点防火区,大中型水库管理区;

( 八) 商场、集贸市场、风景名胜区、公园、室内公共娱乐场所、公共文化设施、宗教 活动场所;

(九) 高层建筑物、地下建筑物、在建高层建筑物施工现场。

各镇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以划定其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,并向社会公布。

前款所列场所应当设置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统一警示标识,并做好安全提示和防范工作。

三、农历腊月二十三、除夕至正月初五、正月十五,允许在上述禁放区域外燃放烟花爆竹。

四、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,不得销售 (储存) 烟花爆竹。

五、重污染天气期间,本县行政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燃放烟花爆竹、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。重污染天气由县政府依据环境保护、气象部门的预警报告确 定并向社会发布。

六、遇有重大公共庆典,需要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,经县政府确定,主办单位应当依法向公安部门提出申请。获得许可的, 由县政府发布公告。

七、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燃放烟花爆竹的,在重污染天气期间燃放烟花爆竹的, 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,并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,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;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销售(储存)烟花爆竹的, 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理。

本通告自 2023 年 1 月 7 日起施行,有效期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。

平阴县人民政府 
2023 年 1 月 7 日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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